行贿罪有了硬标准 受贿官员才是反腐惩治重点
http://www.dsblog.net 2013-07-29 14:11:24
此判决依据目前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并无不妥。即: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三百九十条未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做出明确界定。平凉崆峒区法院在审判齐某行贿罪一案时,认为齐某在被追诉后如实交代全部行贿行为,在侦查、庭审中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从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
齐某所领受的“判3缓3”刑责意味着,3年内只要不再违法,即可避免牢狱生活。
业内人士分析,此案若在如今审理,结局会全然不同。齐某行贿的26万元已突破“两高”13条司法解释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被告人将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盯防重点领域
除了金额的硬性标准外,行贿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中的其他两种情形亦值得一提。即,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近年来如三聚氰胺、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PX项目落地等环境保护问题、司法腐败、大型安全事故等事关民生安全的领域备受社会关注,相应的追责力度亦不断增强。
早在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为跑官买官、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征地拆迁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8类行贿犯罪案件,被列为严肃依法查办的重点。
而在此前3年,社会影响巨大的郑筱萸受贿案中的行贿者,还不是这样受到重视。
在郑筱萸受贿案二审于北京市高院开庭的2007年6月18日,当天晚6点40分,郑筱萸的两名律师张庆、刘宁在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了包括郑筱萸案的起诉书、一审辩护词、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等在内的9个法律文书,行贿人的姓名和行贿金额被首次曝光。
1997年6月至2006年5月间,郑筱萸通过家属郑海榕、刘耐雪先后多次收受双鸽集团负责人(李仙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91万元;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间,收受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郑军给予的人民币98万元;2001年春节前至2005年上半年,收受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敏华给予的11.5万元;2001年4月收受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葛萌芽给予的100万港元;2002年6月,收受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步长给予的1万美元;2003年6月至2006年1月间,先后多次收受北京某药物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04.4046万元;2003年7、8月至2005年3月间,收受中华茂祥集团负责人王茂祥给予的12万元;2004年3月,收受北京光明中医研究所负责人徐荣祥给予的2万美元。
行贿名单一经公布,郑筱萸案的焦点由受贿者转向了行贿者。行贿者能否逃脱法律制裁,涉案的制药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药品批文该不该撤销,购买了涉案药品的消费者能否要求制药企业、甚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赔偿等受到舆论追问。
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法律界认为,649万余元的受贿金额并不是郑筱萸被判死刑的关键原因,真正的原因更多来自该案引发的民愤和造成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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