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论坛:王睿、甄刚、乐天谈直销滚动之灾
http://www.dsblog.net 2006-08-28 11:14:36
自《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高悬于商务部网站上,在中国的各种直销和传销公司都在思考如何应对,一直饱受非议的“滚动制”却乘机卷土重来,在最敏感时期的中国直销市场上兴风作浪。目前的滚动制以“卖二赠一”的模式现身炒作,后又与其它直销制度嫁接,演化出各种变种,但其带来的危害性和破坏性却是直销界所始料不及的。
滚动之灾
特邀嘉宾:独立直销研究人 王睿
独立直销研究人 甄刚
独立直销研究人 乐天
主持人:《中国直销》编辑部主任 黄永建
什么叫“滚动制”
主持人:在谈“滚动制”的相关话题之前,能否请在座的先给我们讲解一下什么是“滚动制”?
王睿:“滚动制”,顾名思义,需要有资金不断加入,形成不断循环滚动。“滚动制”的运作原理是:所有报单的人都将获得公司承诺的高额返利,通过报单先后顺序和报单数量,来决定报单者获得返利的时间和数量,先报先得,多报多得。其中最关键的是,后报单者的报单费用被用于发放先报单者的高额回报,而先报单者的高额回报的示范作用又可以刺激后报单者见钱眼开地前赴后继、蜂拥报单。
比如疯狂一时的“澳洲联球”(UWE),当你购买680元/单的产品,不需要任何推荐和销售,公司将分12个星期按80—85元不等的收益在每周五打入你的账户,12个星期后就可以收入980元。如果购买10单产品,年底就可以分得9万元。多买多得,可以重复报单。
乐天:滚动制度实际上是把后来加入者的钱,提前发给前者。这就要求公司每个月都必须保持比上一个月增加两倍以上倍增的营业额,才能维持住公司不至于崩盘,也才能有钱继续发给先进公司的人。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公司刚刚起盘的时候从2倍增到4这很容易做到,但是一旦公司做到一定的规模想要继续倍增就很难,所以滚动制公司想要持续稳健经营是不可能的。这个时候由于参与公司分钱的人在不断增加,加入公司的人却在减少,公司的营业额也在不断减少,于是通常情况下公司就会修改制度,或者崩盘。
甄刚:“滚动制”实际上是“金字塔”计划的一种,是一个双输制度。如果说多层次直销的制度能让政府、企业、直销员和消费者各取所需,达成多赢局面,那“滚动制”的结果只会导致全败。一旦出事,政府不但无法再获得税收,声誉也将不可避免地受损;至于采用滚动制的企业的结局,无一不是以破产或被立案而告终;企业的服务人员如代理商与业务员之类,赔钱的自然倒霉,赚到钱的最终也会受到法律或道德的审判;至于消费者,结果自然跟赌博一样,赔的人多,赚的人少。
滚动制的特点
主持人:滚动制主要有那些特点?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愿意上当?
王睿:“滚动制”再次崛起与它的一大特点有关,那就是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后,各大直销公司都在积极思考如何应对时,“滚动制”却以其“三无三有”的先天优势乘机混水摸鱼,在这个被称为中国直销市场“黎明前的黑暗”时期大行其道。
很明显,“滚动制”没有上下线,没有单多层,没有团队计酬,而有的只是与加入时间挂钩相关的:有报单先后顺序、有获得消费返利的时间早晚、有获得消费返利的数量多少,这种彻底的“三无三有”制度刚好可以规避中国直销双法的约束。因此,在相关部门刚刚把注意力转移到新出台的直销双法上面时,“滚动制”确实在一定时间内迷糊了部分管理部门的眼睛,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可以以偷换概念的方式来诱骗他人。
乐天:之所以“滚动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还在于它有以下特点:入门费低,大多滚动公司的加入费用都不超过1000,很多投机人士认为可以以小搏大,反正投资不多,输了也承受得起;没有个人业绩、小组业绩或重复消费的要求,表面上对加入者基本上没有什么压力,相对于传统直销来说相当于是天上掉馅饼的制度,非常具有欺骗性。
甄刚:“滚动制”其实就是一个赌局,它的实质就是设局者与投机者的对赌。如果把企业作为赌局的一方而把投机者的全体看成是一个整体以及赌局的另一方,企业不一定在全部场合都能赢得胜利,也就是说做庄家并不代表肯定能赢。倘若企业在其储备金消耗完之时还没能成功地诱惑投机者在本轮次的赌局里大量投钱,其资金链就告断裂,企业将因无力支付本周承诺的奖金而被迫关门。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机者一方的盈利就是企业的储备金。倘若情况相反,企业靠它的储备金坚持到开花结果,老板一定会不等资金链断裂就收手跑人,这时企业的盈利就是投机者的总投入扣去已经支付给投机者的总支出。
“滚动制”混水摸鱼
主持人:“滚动制”并非直销界的新事物,为什么在沉寂了这么多年后,突然又大规模的卷土重来?
王睿:在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直销冲动中,由倡导“销售为导向”的传统老牌级差制直销公司,走到号召“消费为导向”的新锐双轨和矩阵制直销公司,再到炒作性极强的类似日新书吧的多点小单公司,众多直销人跳了多家公司后,个人信用已经面临危机,很难再推荐到很多人,直销人身心疲惫,市场低迷混乱;所以,只要你愿意以金钱取代你的惰性,“滚动制”就展示出了全新的竞争力。
乐天:滚动的杀出并非偶然,滚动制度彻底的体现了传销的投机理念,滚动制的出现迎合了一部分已经扭曲的直销人的心态。我们发现滚动制一般都出现在直销市场最冷清的时期,1998年禁传和2005年直销条例颁布,这些使缺少机会的部分直销商的心态也就发生了变化,疲惫心态、迷茫心态、侥幸心态、投机心态、一夜暴富心态倾巢而出,“滚动制”成为他们看得见的唯一救命稻草。
滚动制的司法解释
主持人:现在有个问题是,我们作为行业讨论时很容易就将“滚动制”归为直销的范畴,而具体到其法律依据时好像又没有足够的理由来指正它为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
甄刚:“滚动制”在学术上不属于任何一种多层次直销奖金制度,它属于金字塔计划。但是中国目前只有反传销法规而没有反金字塔法律。因为这个原因,也就无法用《禁止传销条例》对采用这类制度的公司进行有效的制裁与约束。当人们为条例的出台而欢欣鼓舞时,却没有发现《条例》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
王睿:具有“三无三有”特质的“滚动制”不好说是“非法传销”,而属于明显的经济诈骗。我试着给了一些对“滚动制”给予力所能及的司法解释:
1.“滚动制”涉嫌以非法融资形式诈骗,受骗者很难得到法律救助。“滚动制”公司利用以高额返利为目的“返利权力”、“消费储值卡”等为手段,将众多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资金、加盟商的佣金、代理商的代理费汇集于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非法融资。它不符合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存续动因和收入应大于支出的基本规律,当消费一旦萎缩、佣金下滑,资金链条便告断裂;而返利产品或资金、消费储值的奖励款,属于企业对有返利权人、持卡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予性奖励。按《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因经济状况变化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这样,“滚动制”公司从一开始就为欺骗消费者设下了伏笔。
2.“滚动制”诱发投资性消费和虚构消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市场发育和消费心理不成熟的情况下,“滚动制”的高额回报,诱使众多消费者走向以投资为目的的非理性消费,更多的人则进入“虚构消费”、直接花钱买奖励权,博取高额奖金。
3.“滚动制”社会危害巨大。由“滚动制”公司出售“返利权力”、运作“消费储值”的非法融资和经济诈骗性质决定,它目的是为了公司敛财和吸金,不可能进行长久运作;一旦这个骗局不能维持,众多的消费者、加盟商投入的资金将蒙受重大损失,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其潜藏的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隐患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滚动制”需要司法部门有清楚认识。由于相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无法辨析其经济诈骗本质,而且由于其不属于中国直销双法规定的“非法传销”范围,从而认为遇到了法律难题,无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取缔的直接依据。进而也将导致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多个部门的处理协调工作难度加大。
滚动制与直销的关系
主持人:既然滚动制不属于直销的范畴,那么为什么反而有那么多直销人关注滚动制?而这也将是我们今天在《中国直销》谈“滚动制”的原因。
王睿:我认为,“滚动制”是对传统直销制度的创新。“滚动制”毕竟是在中国直销双法对现有直销公司奖金制度进行约束的背景上的大规模发展的,我们可以视之为对主流的级差制、矩阵制、双轨制,以及“双轨+级差”、“双轨+矩阵”、“级差+矩阵”等基础制度进行了复合和改良后制度,通过引入时间变量,即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进行了去除上下线、去除单多层、去除团队计酬的三大手术,进行的制度创新——即将传统的只考虑深度和宽度的二维平面直销奖金制度,加上了时间轴,形成了三维立体直销奖金制度,从而通过时间轴的杠杆作用和时间交互作用,使得“滚动制”具备了“三无三有”的特性——但,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正是因为“滚动制”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使其制度创新的一开始,就具备了经济诈骗的特性。
实际上,“滚动制”自诞生之日起就与直销紧密联系在一起。
“滚动制”在中国数度崛起,但是它却并非中国的“特产”。1910年多层次直销诞生后,“滚动制”就以著名的庞氏骗局(Ponzi Scheme)而出现。1920年,意大利籍美国人查尔斯·庞兹在纽约成立一空壳公司,为筹集资金,他独出心裁地向投资者们承诺在90天的时间里回报率达50%,但参与者要先付一笔钱作为入会代价。他只是模仿多层次直销模式不断吸纳新投资者的钱,并将其付给前期投资者。因为前期投资者获得了巨大的投资回报,所以,他们都争先恐后地宣扬查尔斯·庞兹是一位投资天才。但随著更多人加入,资金流入不足,直至骗局泡沫爆破。这种“庞氏骗局”就是“滚动制”的原型,其精髓表现为:通过承诺高额返利,以后加入的人付给先加入的人钱以吸引更多人加入的滚动欺骗模式。
尽管“滚动制”从1999年被国家进行全面封杀,但其作用一种经济诈骗的运作模式,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通过改良包装,“滚动制”往往以各种理论和形式,表现出相当的新颖性、独特性和可操作性,貌似具备合法的外衣和良好的公众形象,并且推出难以准确评估产品价值的项目,使其在一段时期内不能被识破,通过相当吸引人的投资回报率,吸纳更多人的盲目投资。
“滚动制”在其演化过程中,往往打着“消费储值”、“含权消费”、“消费增值”等所谓市场营销新模式理论的旗号,假借直销、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通过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基金等手段进行骗取投资费、入股费、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其包装后迷惑性之大,甚至得到了部分主流人士和主流媒体的认可或宣传。笔者统计了一些从1998年到2006年在中国出现的较为典型的“滚动制”的变种,主要有300、一条龙、电脑排网(圆销制度)、广告返利、消费储值、含权消费、卖二赠一、XX基金“消费返利”、“公司+农户”的XX银行、托管造林等等。
滚动制的未来
主持人:对于“滚动制”在中国的未来你们怎么看?
乐天:我认为,中国直销业的“滚动制”在一段时间内是不会消失的,正如有阳光的地方就会有阴暗面一样。直销行业之所以从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且社会地位不高的行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直销的土壤上,不时会滋生类似滚动制的细菌和病毒。之所以会滋生这些病毒,其本质是人性当中的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劣根性。只要这种劣根性存在,滚动制就不会消失。在直销发展已经很成熟的市场至今还存在这种制度,说明滚动制度在直销行业将长期作为小范围的细菌病毒而长期存在。
当然,滚动制不可能成为主流。虽然滚动可以一夜暴富,可是成功的几率太小,从长远来看,为了搏得这么低的概率,而要付出沉重的人际关系的风险是不明智的。所以目前直销行业的滚动制度现象会随着今后直销牌照的颁发,人们逐渐认清直销行业的发展方向而减少。因此,我们广大直销商们也不能因为“滚动制”的存在而因噎废食,整个直销行业的趋势还是好的,中国直销行业的大方向还是朝着规范、法制的方向在发展。
甄刚:我关心的不是理论上的可能性,现在的问题是:“当前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玩‘滚动制’?”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答案,而是一个反问:如果不玩“滚动制”,让他们做什么?社会现实是:假设原先有50,000,000名直销人,服务于5,000家良莠不齐的直传销企业,两部条例一出,只剩下50家合法企业,但直销人不会因此就同比例地减少到500,000人!不会因此就会有49,500,000人金盆洗手,跑劳动力市场找份工作糊口度日!两部条例所起的作用犹如禹父治水,水来土掩,一味堵截,徒劳无功,而黄河泛滥依旧,民不聊生。归根结底,条例虽然成功地大幅度地削减了直销企业的数量,但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如何管理那些个合法企业、惩处少数几家非法企业,而是如何安置成千上万的前直销人,让他们能安居乐业。
王睿:这要取决于政府的态度。我认为直销作为一种经济活动还是要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利用规律就可以造服于人类,主观违背规律则将受到惩罚。经典多层次直销在中国受阻,经济诈骗性质的“滚动制”死灰复燃的事实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国家现阶段出于社会稳定安全、经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采取严厉的直销双法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其中违背直销自身规律的部分,会使直销商、直销公司、直销管理部门出于客观利益角度进行“逆选择”,到最后,受到惩罚的还将是国家本身,买单的还将是广大的直销商、直销公司。希望在中国的直销市场能够进行一场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指导思想的大辩论,使中国的直销市场从运作规律本质的高度上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树立正气,打击歪风邪气,使中国直销真正走向规范化、科学化、走向正确的健康道路。
主持人:实际上,“滚动制”的影响途径和危害性质同非法传销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说我们很多人都会理所当然地将“滚动制”归类为非法传销的一种来看待,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在打击时也是参考非法传销的依据来执行的。但是我们遇到的问题却是,用这样的罪名来打击“滚动制”,不但缺乏说服力,而且容易将它的恶劣性质淡化。但是如果纯粹以经济诈骗来判断它的话,这里又存在执法班子的浪费。因此,我们还是认为“滚动制”应该被归纳为“变相传销”的一种并加以严厉打击,不过前提是要在相关法律条例的补充条款中加入相关解释。一种方法是直接明确“滚动制”是变相传销的一种,另一种方式是明确“入门费”的概念,将“滚动制”的行为包含进去。这样我们至少拥有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平台来对付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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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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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滚动制”没有上下线,没有单多层,没有团队计酬,而有的只是与加入时间挂钩相关的:有报单先后顺序、有获得消费返利的时间早晚、有获得消费返利的数量多少,这种彻底的“三无三有”制度刚好可以规避中国直销双法的约束。因此,在相关部门刚刚把注意力转移到新出台的直销双法上面时,“滚动制”确实在一定时间内迷糊了部分管理部门的眼睛,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可以以偷换概念的方式来诱骗他人。
乐天:之所以“滚动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还在于它有以下特点:入门费低,大多滚动公司的加入费用都不超过1000,很多投机人士认为可以以小搏大,反正投资不多,输了也承受得起;没有个人业绩、小组业绩或重复消费的要求,表面上对加入者基本上没有什么压力,相对于传统直销来说相当于是天上掉馅饼的制度,非常具有欺骗性。
甄刚:“滚动制”其实就是一个赌局,它的实质就是设局者与投机者的对赌。如果把企业作为赌局的一方而把投机者的全体看成是一个整体以及赌局的另一方,企业不一定在全部场合都能赢得胜利,也就是说做庄家并不代表肯定能赢。倘若企业在其储备金消耗完之时还没能成功地诱惑投机者在本轮次的赌局里大量投钱,其资金链就告断裂,企业将因无力支付本周承诺的奖金而被迫关门。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机者一方的盈利就是企业的储备金。倘若情况相反,企业靠它的储备金坚持到开花结果,老板一定会不等资金链断裂就收手跑人,这时企业的盈利就是投机者的总投入扣去已经支付给投机者的总支出。
“滚动制”混水摸鱼
主持人:“滚动制”并非直销界的新事物,为什么在沉寂了这么多年后,突然又大规模的卷土重来?
王睿:在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直销冲动中,由倡导“销售为导向”的传统老牌级差制直销公司,走到号召“消费为导向”的新锐双轨和矩阵制直销公司,再到炒作性极强的类似日新书吧的多点小单公司,众多直销人跳了多家公司后,个人信用已经面临危机,很难再推荐到很多人,直销人身心疲惫,市场低迷混乱;所以,只要你愿意以金钱取代你的惰性,“滚动制”就展示出了全新的竞争力。
乐天:滚动的杀出并非偶然,滚动制度彻底的体现了传销的投机理念,滚动制的出现迎合了一部分已经扭曲的直销人的心态。我们发现滚动制一般都出现在直销市场最冷清的时期,1998年禁传和2005年直销条例颁布,这些使缺少机会的部分直销商的心态也就发生了变化,疲惫心态、迷茫心态、侥幸心态、投机心态、一夜暴富心态倾巢而出,“滚动制”成为他们看得见的唯一救命稻草。
滚动制的司法解释
主持人:现在有个问题是,我们作为行业讨论时很容易就将“滚动制”归为直销的范畴,而具体到其法律依据时好像又没有足够的理由来指正它为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
甄刚:“滚动制”在学术上不属于任何一种多层次直销奖金制度,它属于金字塔计划。但是中国目前只有反传销法规而没有反金字塔法律。因为这个原因,也就无法用《禁止传销条例》对采用这类制度的公司进行有效的制裁与约束。当人们为条例的出台而欢欣鼓舞时,却没有发现《条例》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
王睿:具有“三无三有”特质的“滚动制”不好说是“非法传销”,而属于明显的经济诈骗。我试着给了一些对“滚动制”给予力所能及的司法解释:
1.“滚动制”涉嫌以非法融资形式诈骗,受骗者很难得到法律救助。“滚动制”公司利用以高额返利为目的“返利权力”、“消费储值卡”等为手段,将众多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资金、加盟商的佣金、代理商的代理费汇集于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非法融资。它不符合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存续动因和收入应大于支出的基本规律,当消费一旦萎缩、佣金下滑,资金链条便告断裂;而返利产品或资金、消费储值的奖励款,属于企业对有返利权人、持卡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予性奖励。按《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因经济状况变化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这样,“滚动制”公司从一开始就为欺骗消费者设下了伏笔。
2.“滚动制”诱发投资性消费和虚构消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市场发育和消费心理不成熟的情况下,“滚动制”的高额回报,诱使众多消费者走向以投资为目的的非理性消费,更多的人则进入“虚构消费”、直接花钱买奖励权,博取高额奖金。
3.“滚动制”社会危害巨大。由“滚动制”公司出售“返利权力”、运作“消费储值”的非法融资和经济诈骗性质决定,它目的是为了公司敛财和吸金,不可能进行长久运作;一旦这个骗局不能维持,众多的消费者、加盟商投入的资金将蒙受重大损失,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其潜藏的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隐患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滚动制”需要司法部门有清楚认识。由于相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无法辨析其经济诈骗本质,而且由于其不属于中国直销双法规定的“非法传销”范围,从而认为遇到了法律难题,无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取缔的直接依据。进而也将导致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多个部门的处理协调工作难度加大。
滚动制与直销的关系
主持人:既然滚动制不属于直销的范畴,那么为什么反而有那么多直销人关注滚动制?而这也将是我们今天在《中国直销》谈“滚动制”的原因。
王睿:我认为,“滚动制”是对传统直销制度的创新。“滚动制”毕竟是在中国直销双法对现有直销公司奖金制度进行约束的背景上的大规模发展的,我们可以视之为对主流的级差制、矩阵制、双轨制,以及“双轨+级差”、“双轨+矩阵”、“级差+矩阵”等基础制度进行了复合和改良后制度,通过引入时间变量,即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进行了去除上下线、去除单多层、去除团队计酬的三大手术,进行的制度创新——即将传统的只考虑深度和宽度的二维平面直销奖金制度,加上了时间轴,形成了三维立体直销奖金制度,从而通过时间轴的杠杆作用和时间交互作用,使得“滚动制”具备了“三无三有”的特性——但,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正是因为“滚动制”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使其制度创新的一开始,就具备了经济诈骗的特性。
实际上,“滚动制”自诞生之日起就与直销紧密联系在一起。
“滚动制”在中国数度崛起,但是它却并非中国的“特产”。1910年多层次直销诞生后,“滚动制”就以著名的庞氏骗局(Ponzi Scheme)而出现。1920年,意大利籍美国人查尔斯·庞兹在纽约成立一空壳公司,为筹集资金,他独出心裁地向投资者们承诺在90天的时间里回报率达50%,但参与者要先付一笔钱作为入会代价。他只是模仿多层次直销模式不断吸纳新投资者的钱,并将其付给前期投资者。因为前期投资者获得了巨大的投资回报,所以,他们都争先恐后地宣扬查尔斯·庞兹是一位投资天才。但随著更多人加入,资金流入不足,直至骗局泡沫爆破。这种“庞氏骗局”就是“滚动制”的原型,其精髓表现为:通过承诺高额返利,以后加入的人付给先加入的人钱以吸引更多人加入的滚动欺骗模式。
尽管“滚动制”从1999年被国家进行全面封杀,但其作用一种经济诈骗的运作模式,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通过改良包装,“滚动制”往往以各种理论和形式,表现出相当的新颖性、独特性和可操作性,貌似具备合法的外衣和良好的公众形象,并且推出难以准确评估产品价值的项目,使其在一段时期内不能被识破,通过相当吸引人的投资回报率,吸纳更多人的盲目投资。
“滚动制”在其演化过程中,往往打着“消费储值”、“含权消费”、“消费增值”等所谓市场营销新模式理论的旗号,假借直销、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通过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基金等手段进行骗取投资费、入股费、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其包装后迷惑性之大,甚至得到了部分主流人士和主流媒体的认可或宣传。笔者统计了一些从1998年到2006年在中国出现的较为典型的“滚动制”的变种,主要有300、一条龙、电脑排网(圆销制度)、广告返利、消费储值、含权消费、卖二赠一、XX基金“消费返利”、“公司+农户”的XX银行、托管造林等等。
滚动制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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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天:我认为,中国直销业的“滚动制”在一段时间内是不会消失的,正如有阳光的地方就会有阴暗面一样。直销行业之所以从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且社会地位不高的行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直销的土壤上,不时会滋生类似滚动制的细菌和病毒。之所以会滋生这些病毒,其本质是人性当中的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劣根性。只要这种劣根性存在,滚动制就不会消失。在直销发展已经很成熟的市场至今还存在这种制度,说明滚动制度在直销行业将长期作为小范围的细菌病毒而长期存在。
当然,滚动制不可能成为主流。虽然滚动可以一夜暴富,可是成功的几率太小,从长远来看,为了搏得这么低的概率,而要付出沉重的人际关系的风险是不明智的。所以目前直销行业的滚动制度现象会随着今后直销牌照的颁发,人们逐渐认清直销行业的发展方向而减少。因此,我们广大直销商们也不能因为“滚动制”的存在而因噎废食,整个直销行业的趋势还是好的,中国直销行业的大方向还是朝着规范、法制的方向在发展。
甄刚:我关心的不是理论上的可能性,现在的问题是:“当前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玩‘滚动制’?”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答案,而是一个反问:如果不玩“滚动制”,让他们做什么?社会现实是:假设原先有50,000,000名直销人,服务于5,000家良莠不齐的直传销企业,两部条例一出,只剩下50家合法企业,但直销人不会因此就同比例地减少到500,000人!不会因此就会有49,500,000人金盆洗手,跑劳动力市场找份工作糊口度日!两部条例所起的作用犹如禹父治水,水来土掩,一味堵截,徒劳无功,而黄河泛滥依旧,民不聊生。归根结底,条例虽然成功地大幅度地削减了直销企业的数量,但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如何管理那些个合法企业、惩处少数几家非法企业,而是如何安置成千上万的前直销人,让他们能安居乐业。
王睿:这要取决于政府的态度。我认为直销作为一种经济活动还是要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利用规律就可以造服于人类,主观违背规律则将受到惩罚。经典多层次直销在中国受阻,经济诈骗性质的“滚动制”死灰复燃的事实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国家现阶段出于社会稳定安全、经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采取严厉的直销双法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其中违背直销自身规律的部分,会使直销商、直销公司、直销管理部门出于客观利益角度进行“逆选择”,到最后,受到惩罚的还将是国家本身,买单的还将是广大的直销商、直销公司。希望在中国的直销市场能够进行一场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指导思想的大辩论,使中国的直销市场从运作规律本质的高度上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树立正气,打击歪风邪气,使中国直销真正走向规范化、科学化、走向正确的健康道路。
主持人:实际上,“滚动制”的影响途径和危害性质同非法传销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说我们很多人都会理所当然地将“滚动制”归类为非法传销的一种来看待,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在打击时也是参考非法传销的依据来执行的。但是我们遇到的问题却是,用这样的罪名来打击“滚动制”,不但缺乏说服力,而且容易将它的恶劣性质淡化。但是如果纯粹以经济诈骗来判断它的话,这里又存在执法班子的浪费。因此,我们还是认为“滚动制”应该被归纳为“变相传销”的一种并加以严厉打击,不过前提是要在相关法律条例的补充条款中加入相关解释。一种方法是直接明确“滚动制”是变相传销的一种,另一种方式是明确“入门费”的概念,将“滚动制”的行为包含进去。这样我们至少拥有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平台来对付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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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深惠:历史往往有惊人相似 也谈“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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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直销 作者:黄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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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固定返还迟早会死 2010-01-25 11:38:18 投诉 支持(908)固定返还迟早会死,而要让消费者或者会员创业利润、价值了,再按企业利润的百分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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