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模式
http://www.dsblog.net 2017-02-27 15:00:29
(二)与涉案人数、层级、金额有关的证据收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除了对传销据点的证据收集工作,办案部门往往会结合罪名的具体规定对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该类证据收集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与前文提及的传销场所的证据收集具有重要区别。
根据我国《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只有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为三级以上的才符合立案标准。而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则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即:“(一)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人累计达120人上的;(二)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以上的”。由此可知,无论是《立案追诉标准(二)》还是《意见》的规定,涉案人员的数量、层级、金额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正因为如此,办案机关也同样重视对该类证据的收集。
1.与涉案人数、层级有关的证据收集。对该类证据的收集,除了前文提及的人员名单、考勤表等证据之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笔录和证人证言的收集是重要途径。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通过对个人身份的审查(家庭真实信息、传销组织中的角色、传销场所、核心人员、骨干成员)、参与传销组织的经过、上下线情况进行讯问或询问,在获取该类证据之后再将之与已经获得人员名单、考勤表、业绩表、电子证据中的信息进行对比,从而寻找案件侦查的突破口。
2.与涉案金额有关的证据。如果办案部门在搜查过程中能够获得与涉案金额有关的电子数据,则会提高办案的效率,但在实务中,与金额有关的电子数据往往因为传销人员的反侦查措施而难以获得,这时侦查机关往往将精力放在银行流水的梳理中去。
总体而言,办案机关为了查清与人数、层级、金额有关的案件事实,往往会集中精力于网络传销案件中的资金流调查。具体而言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获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对应账户,同时办案部门考虑到嫌疑人不用自己身份证开户的情况,往往会在查询前通过询问了解其家庭主要关系即主要社会关系人的情况,从而有利于逐一筛选,划定查询范围;
第二,根据存款明细单,调取相关凭证,获取直接犯罪证据。由于银行交易每一笔都表明了发生行的名称或代码,因此办案机关往往根据明细单的记录到相应银行进行查询;
第三,调取汇款凭证,锁定犯罪事实。在传销案件中,汇款凭证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往往被办案机关用来作为认定下线成员传销金额的证据,也可以用来证明上线成员的传销金额或者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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