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专家观点 » 关于传销和保健品“蹭热点”请先搞清楚概念

关于传销和保健品“蹭热点”请先搞清楚概念

http://www.dsblog.net 2019-01-14 09:32:16

  就在半个月前,某商业自媒体发布一篇权健的文章,引爆社会对保健品、直销、传销的关注和讨伐。然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安部、商务部、民政部等十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开展保健品专项整治,将整顿重点定为“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这是国家相关部委对保健品和保健相关的产品、服务最明确的态度和强力的履职监管,也是对社会大众热点关注的明确回应。


  对于传销问题,我们一直在关注,也一直在帮助那些求助的家庭和传销受害者。也经常配合执法部门打击查处各类传销、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等诈骗行为。还因此经常被威胁、被起诉,但是我们一直在坚持,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来净化直销大环境,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和企业。


  最近一直看着舆论的一边倒,看到穷追猛打中的非理性,我想写点东西,纠正一些错误的舆论,提醒各种发声蹭热点的媒体和大V,请先把概念搞清楚!这里我们讲一下以下三个问题。

  1、媒体和大众应该有正确的认知,对传销和直销要有清晰的认识和判断。这是一次普法教育的好机会,让媒体传播直销和传销的法律边界才有意义。不该成为媒体蹭热点、自媒体恶意敲诈的“良机”。

 

  《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禁止传销条例》的发行目的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是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是“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一个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行业,占全国经济总量很小的比重,却有两个相关的条例加以规范和管理,而且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门设立了“直销监管局”。可见国家对直销和相关的经营活动是非常重视的,也一直高度关注和高压监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3年11月14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和处理指导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这里的“团队计酬”就是我们常说的“多层次”,也就是说“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做犯罪处理!


  2019年1月9日,中国直销网发布了《雅芳将广州工厂出售给LG旗下菲诗小铺》。雅芳作为中国直销的标志性企业,业内把雅芳注册的1990年11月看作是中国直销的起点。雅芳在中国直销条例的制订中也起到了特殊的作用,直接影响《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行为的定义为“单层次”。最后雅芳又用自己的真实经历证明了“单层次”不适合直销的发展,逐步退出了销售业绩排行榜。

来源:中国直销网 作者:凌云 胡鸣仁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2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2楼, 2019-01-19 17:43:13   投诉 支持(949)
    写的非常实在
  • 第1楼, 2019-01-19 16:35:25   投诉 支持(946)
    有良心,中肯的表述!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