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量化传销活动数量及层级”对拿牌直销的冲击

直销行业与公司动态点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于今天(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新增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明确规定为恐怖活动提供经费、物资等行为将被立案追诉等;此外,调整修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对传销进行了“量化”规定。

 

【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疑问】

 

1、“三十人以上”是指直接推荐的30人以上,还是指直接推荐和间接推荐(即整个团队)30人以上。

 

如果是指直接推荐30人以上的,那么现在即使是异地传销或无牌直销的团队系统领导人都有可能不达标。或者只推荐29人,如何?

 

如果是指直接推荐和间接推荐(即整个团队)30人以上,那么,现在所有直销公司(无论是否拿牌)的团队领导人(包括小团队领导人)都达标。

 

2、“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意思是否是“有限的多层次直销”松绑的开始?即允许拿3代的团队计酬。

 

3、“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的文字表达,其中的“且”是否意味着必须同时具备这两项标准才能定罪?

 

【冲击一】

 

如果直销公司设计这样一套制度(从理论上完全可行):

 

1、单条腿拿三代的级差。

 

2、双轨拿三代的对碰。

 

3、太阳线压缩成双轨,拿对碰。

 

4、团队达到30人时,人头脱离,但业绩依旧上传。

 

举个例子:

 

一个团队系统假如有3000人,可以将这3000人分解为100个30人的团队,这100个团队的“小队长”再分解为4个25人的团队,这4个“中队长”归属这个3000人团队“大队长”管理。

 

那么,“大队长”只与4个“中队长”的团队业绩挂钩,换句话说,这个“大队长”只有4个人的团队。

 

“中队长”只与25个“小队长”的团队业绩挂钩,即“中队长”只有25人的团队。

 

“小队长”只与30个“队员”的团队业绩挂钩,即“小队长”只有30人的团队。

 

如此,无论是否拿牌,都够不上定罪,那如何定性呢?

 

【冲击二】

 

如果有一家传统的走连锁加盟渠道的产品优良的公司转型直销,他完全可以据此设计“不违法”的直销奖金制度。

 

1、  店推店:一个老板推荐一个老板。

 

2、  拿三代:类似省级、市级、县级代理模式(或者钻卡、金卡、银卡),省级(钻卡)的经销商可以享受3代的团队计酬。

 

3、  一个省级(钻卡)经销商最多允许管理30个“店”:完全可以设计超过30个店铺的脱离制度。要知道,在传统的连锁加盟店铺,能拿30个店铺的提成是非常可观的。

 

如果上述“假定”成立,是否意味着“传统的连锁加盟 + 直销的奖金制度”的合法化?

 

上有所好,下必有所效,所以,道家主张“无为而治”。

 

如果仅仅对传销进行定性的“定罪”(自由量裁权),可以吓住一些胆小的企业的话,那么,一旦“量化”,势必有机可趁,有空可钻。

 

下一步,该研究如何“堵漏”了。

 

最后说句实在的,老板如果诚心要给做出贡献的经销商发钞票,还怕没有办法?又何必拘于直销,扛杆直销的“灰旗”?

 

(注:未定稿,边思考,边修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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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 点击次数(6528)
评论(共3条评论)
  • 易铁 说:hehe

    2010-05-18 14:40:58

    貌似有点搞笑,有点无奈,有点悲哀
  • 匿名网友 说:谈笑

    2010-05-19 10:39:39

    监管法规逐渐细化,值得嘉许;细化内容不靠谱,让人失望。还是要征集民意,尊重专家才行啊!
  • 匿名网友 说:独翅难飞

    2010-05-19 11:37:07

    萍踪侠影总是一针见血谈问题。其实最大的问题是官员放不下面子,不愿意承认自身不懂造成的失误,更不敢承认可能受贿造成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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