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有了硬标准 受贿官员才是反腐惩治重点
http://www.dsblog.net 2013-07-29 14:11:24
此番严厉打击行贿国家官员的司法行动,一定不能看作是遏制官员腐败的主要手段和途径。
反腐不能模糊焦点,受贿官员才是惩治重点
2013年1月17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对媒体透露,广州白云区棠溪村18名村干部集体受贿,数额达652万元。11名村干部及5名行贿人分别犯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获刑6年到1年不等。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行贿被认为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原因,打击行贿犯罪,对于遏制受贿犯罪攀升有重要意义。
负责制订此次司法解释的一位法官认为,虽然法律对行贿早有规定,但一些内容规定得并不明确和具体,比如行贿犯罪所需具备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等。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万元以上即追究刑责”等引人关注的条款,“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亦得到明确。
细化金额硬标准
在上述案例中,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定,李亚金行贿数额为367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严家诚和陈飞跃行贿数额均为100万元,被告人梁浩祥、梁顺祥行贿数额为85万元,均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3个月。
梁国锦、张国深、梁志成受贿数额均为88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9个月和5年6个月。梁炳权、梁景辉、梁广利、梁兆星、梁应军受贿数额均为15万元,被告人梁伟东、梁广赞、梁应祥的受贿数额均为10万元,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
数额是影响行贿罪和受贿罪量刑的重要因素。而目前的刑法中并没有对行贿罪的数额作明确要求,1万元作为起刑标准是援引自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内容。
该文件规定,行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目前刑法中对犯受贿罪的所得数额及情节亦不是单独表述,而是参考贪污罪的规定。数额阶梯分为不满5000元、不满1万元、不满5万元、不满10万元以及10万元以上,处罚最低为行政处分,最高为死刑。
“两高”对于行贿罪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将行贿数额划分为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等4级。另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012年7月26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的一份生效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齐某于2008年8月、2009年4、5月份和2009年11月4日,为承包修建某住宅楼工程,先后3次给予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行长、书记的薛海成(已判刑)现金人民币5万元、5万元、16万元,共计26万元。法院认为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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